摘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发布《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根据其第1条,场外股票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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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外股票配资的含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发布《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根据其第1条,场外股票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现金或一定市场证券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它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
实践中,场外配资合同可能表现为股票配资合同、借款合同、炒股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能仅因名称与“场外配资”无关而忽视合同效力、责任承担。
(二)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及责任承担:
1.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6条的规定,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2.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7条的规定,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1)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5)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8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亮亮,基本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庞昊,基本信息略。
再审申请人石亮亮因与被申请人庞昊场外配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亮亮申请再审称,(一)关于石亮亮修改账户密码后,庞昊能否继续控制、操作股票账户的问题,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8年2月1日,石亮亮为保护账户内的案外资金而修改账户密码,随即告知庞昊,有手机通话记录作为再审新证据。2018年3月2日,双方签订《证券投资借款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第一项即对交易密码进行了约定。庞昊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系对石亮亮修改密码的追认。(二)关于案涉股票账户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双方签订《证券投资借款合作协议》约定,案涉账户资产总值低于8400万元时,石亮亮有强制平仓的权利,庞昊有补足资金的义务。如果庞昊依约补足资金,就不会给石亮亮造成损失。在庞昊所买股票一直下跌的情况下,石亮亮为避免损失扩大,陆续出售股票,直至2018年5月22日石亮亮与庞昊沟通后将股票清仓。根据当时股票交易的情况,石亮亮是否修改密码,均无法避免因股票下跌造成的损失。二审判决既认定石亮亮修改密码的行为合理,减少了案涉股票账户的损失,又让石亮亮自行承担损失,处理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是:第一,二审判决就石亮亮修改密码后,庞昊能否继续控制、操作案涉股票账户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错误;第二,二审判决就案涉股票账户的损失由谁承担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错误。
(一)关于二审判决就石亮亮修改密码后,庞昊能否继续控制、操作案涉股票账户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错误的问题
石亮亮申请再审称,其于2018年2月1日修改案涉账户密码后已将修改后的密码告诉庞昊,2018年3月2日双方签订《证券投资借款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时已就修改密码的情况与庞昊进行沟通,并提供双方2018年5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石亮亮主张,案涉股票账户密码修改后,庞昊仍可以操作或指示操作。本院认为,石亮亮认可其于2018年2月1日修改案涉账户密码。从双方的微信记录看,2018年5月1日庞昊曾向石亮亮索要账户密码,并表示大家撕破脸就没有意思了,不要相互为难。根据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该公司股票拟于2018年5月2日复牌,庞昊在5月1日向石亮亮要回股票账户密码合乎情理。2018年2月1日修改密码后,案涉股票账户全部由石亮亮操作卖出。石亮亮认可其于2018年5月又向庞昊提供杨海春账户资金3000万元用于股票买卖,且认可合作过程中也修改了该账户密码。对石亮亮与庞昊2018年5月17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庞昊所称“密码改了没关系”,石亮亮主张是对案涉账户的承诺,庞昊主张是对杨海春账户的表述。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石亮亮于2018年2月1日修改了案涉许晶晶证券账户的密码、案涉账户在2018年2月1日后有多次修改密码行为,3-4月份未修改密码。5月10日、5月11日、5月18日被修改过密码,5月16日-17日期间未修改密码。故庞昊的主张与事实更加相符。石亮亮申请再审提供了其与庞昊自2018年1月31日至5月29日的手机通话记录详单作为新证据,但该证据仅显示双方曾进行过通话,不显示通话内容,且石亮亮自认2018年2月1日当日修改密码后,只告诉庞昊修改了密码,未告知具体密码。另外,该手机通话记录在二审时已存在,不符合新证据的条件。故二审判决认定石亮亮主张在2018年3月2日将修改后的股票账户密码告知庞昊缺乏证据支持、庞昊在石亮亮修改密码后不能继续控制操作案涉股票账户,并无不当。石亮亮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就案涉股票账户的损失由谁承担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错误的问题
融资融券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在没有股票配资资质且不可能获得资质的情况下,石亮亮作为场外配资方从事配资业务,与用资人签订配资合同,是导致案涉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作为用资人的庞昊明知石亮亮没有配资资质且不可能获得资质仍进行场外融资,亦有过错。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判决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石亮亮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石亮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亮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淑芳
审判员 李敬阳
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小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