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烟台王旭斌律师丨代客炒股并场外配资行为性质及情节特别严重认定,证券,王旭斌,场外配资,融资融券,代客炒股,非法经营罪
<配资之家>配资炒股投资风险大,非法场外配资案警示配资之家>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场外配资等活动的滋生,给金融市场稳定带来巨大隐患。本文通过剖析尹某某、程某某非法经营案,深入探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界定、犯罪数额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等问题。揭示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典型特征,为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典型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4年4月成立重庆某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发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某发公司先后从事场外配资供客户炒股、现货等业务。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尹某某通过指使招募的业务员电话推销、制作宣传片等方式宣传某发公司实力雄厚、有专业操盘团队、专门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能够操控股市等,引诱客户到公司面谈。后由工作人员带客户参观办公场所、展示虚假盈利截图、查看受托客户账户、口头承诺承担亏损等方式获取客户信任,进而签订《借款协议》《交易委托协议书》等,为客户提供配资并代为炒股。客户将本金转入尹某某指定的账户,由某发公司财务部人员根据尹某某指示将该本金转给被告人程某某。程某某明知尹某某经营的某发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资格,仍为该公司提供配资,收取利息,并在“牛管家”等交易软件中开设子账户后提供给某发公司,某发公司再发送交易软件让客户下载。客户可通过上述软件查看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尹某某实际控制的某发公司通过上述方式,以收取客户配资的利息、交易佣金、客户获利后的分成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经统计,2016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尹某某等人共计收取184名客户资金2923余万元,承诺配资金额7034万元,委托交易总金额9962万元。户名为尹某某、张某某的四个银行账户共计转入7356.41万元,转出7361.78万元,其中流入被告人程某某账户的资金共计3633.64万元,返还客户900余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19)渝0103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二、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三、对被告人尹某某、程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依法冻结的证券账户中的资金及股票变卖后的款项按比例发还投资人。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渝05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程某某明知尹某某等人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仍为尹某某等人提供配资用于股票交易,并将股票交易软件以及软件中开设的股票账户提供给尹某某使用的事实,得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审计报告书、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等书证,证人杨某、秦某某等的证言,同案犯尹某某供述,以及程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的印证,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程某某主观明知尹某某等人非法从事证券经营而为其提供配资、交易软件并从中牟取利益的事实。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尹某某、程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为客户提供配资用于炒股,代客户炒股并管理股票账户,系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程某某是否系某发公司股东、高管或者员工,不影响对程某某行为性质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程某某提出原判认定其犯罪数额有误的意见。经查,自2014年尹某某与程某某所在的上海某嘉公司合作配资用于股票交易开始,程某某作为该公司业务员从事为尹某某提供配资相关行为,2017年程某某以个人名义从事股票配资后,与尹某某合作并为尹某某提供配资从事非法经营证券活动,此间的证券交易金额均应计入程某某的犯罪数额。一审判决根据司法鉴定机关对184名投资人的投资及配资金额进行司法鉴定后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了本案的涉案金额,并未将尹某某超出股票交易总账户金额之外的子账户股票交易金额认定为程某某的犯罪数额。本案涉及的投资人中,多数均与尹某某等人签订了《交易委托协议书》并委托尹某某等人代为炒股,少数自行炒股,无论是由尹某某等人代为炒股,还是客户自行炒股,均从尹某某处获得配资,且使用程某某提供的证券交易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尹某某证实其向客户提供配资的资金来源于程某某,故程某某应对客户自行操作股票交易的金额承担责任。
对于程某某提出尹某某在某坤公司配资的资金不是其提供的事实,得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审计报告书、证人张某、谢某的证言及同案犯尹某某的供述印证,尹某某等人使用190万元资金在某坤公司配资1900万元用于炒股,程某某未参与该配资行为,该项配资金额不应计入程某某的犯罪数额。程某某所提尹某某在某坤公司的配资金额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的意见成立,对其犯罪数额所提的其他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人尹某某、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尹某某、程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尹某某、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代客炒股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资产管理类业务,具备证券资产管理的本质特征,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场外配资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业务活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定为特许经营行为,同时规定除证券公司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明确了融资融券业务的特许性。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吸引他人投资并配资,扰乱市场秩序,属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经营数额,应以委托交易金额即投资人投入的本金加配资认定。将客户投入的本金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不必赘述,关键在于如何评价配资行为。场外配资与场内配资并不以物理或空间区域区分,一般以是否需要金融牌照或批准以及是否需要接受金融监管为划分标准。非法配资即指场外配资,是此类犯罪行为的典型特征之一。
二、煦滨刑事团队律师评析
(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据
1.违反特许经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120条第4款,融资融券业务属证券公司专营,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尹某某通过某发公司提供场外配资及代客炒股服务,程某某提供交易账户及资金支持,均属于未经许可经营证券业务。
2.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o客观行为:尹某某等人以签订《借款协议》《交易委托协议书》等方式吸收客户资金,通过“牛管家”软件提供配资及证券交易服务,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证券业务的监管秩序,属于《刑法》第225条第3款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o主观故意:程某某明知尹某某无资质仍提供配资支持,二人均具有非法牟利故意。
o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达9962万元,涉及184名客户,远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情节严重”标准,且行为持续时间长,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二)犯罪数额认定及主犯地位分析
1.犯罪数额计算规则
o非法经营数额以“委托交易金额”客户本金+配资认定。本案中,尹某某收取客户资金2923万元,承诺配资7034万元,总金额9962万元均计入犯罪数额。
o违法所得审慎认定原则例外排除:尹某某在某坤公司配资的1900万元因程某某未参与,法院未计入其犯罪数额。
2.主犯认定理由
尹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主导非法经营活动;程某某提供核心配资及账户支持,均起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26条,二人均为主犯。程某某是否系公司员工不影响主犯认定,因其行为直接促成非法经营
(三)类案启示
1.场外配资刑事风险明确:任何未经批准的配资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融资融券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为,仅证券公司可依法开展。场外配资属于非法融资业务,规避了金融监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金额极易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2.共同犯罪中技术支持方亦可能为主犯:提供账户、软件等关键帮助的行为人,即使非组织者,仍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3.数额认定需严格区分责任范围:对未参与的关联业务金额应予排除,避免不当扩大责任如本案排除某坤公司配资部分。
(四)总结
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且该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冻结的资金按比例返还投资人。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及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原则。代理类似案件的被告人,应重点分析犯罪数额认定的合理性,寻找可能降低数额的证据或法律依据。对共同犯罪案件,应关注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争取从犯或从轻处罚的认定。
三、煦滨刑事团队简介
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在成立初期就立足于建设一支最强大、最专业、最前沿的刑辩团队,在成员准入上进行严格的筛选,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专业,或具备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或系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团队成员曾荣获省检察院重罪人才库成员、市级人大常委会专家库成员、市级优秀公诉人等,团队成员累计办理刑事案件几千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恶案件及企业合规等多领域刑事案件,具有强大的理论支撑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现已拥有强大多元的刑事智库,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精品案例。
律师简介
王旭斌,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烟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检察院专家库成员、烟台市“优秀青年律师”、烟台市“优秀青年志愿者”、莱山区“青年法治先锋”,拥有十三年法律服务经验。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南加州大学,具备双语法律服务能力,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
尤其擅长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辩护。深谙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熟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司法逻辑,擅长从证据链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寻找辩点,坚持有效辩护。拥有大量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的成功案例。
带领团队创办刑事辩护品牌“煦滨刑事辩护”,团队成员多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专业,或具备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部分成员执业超过十年。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数千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恶案件及企业合规等多领域刑事案件,具有强大的理论支撑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精品案例。
团队著有《煦滨刑事辩护产品手册》《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全流程指引》《刑事案件精细化阅卷法律服务》《致刑事案件家属的一封信》《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委托指引》等指导性文件,帮助委托人更好地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知识,让法律服务过程更加透明、可感知。
